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1执异224号
案外人:**,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百花东路**。
法定代表人:向宝云,院长。
被执行人: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
法定代表人:罗小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与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诉讼中本院作出(2019)川01财保118号执行裁定、(2019)川01执保566号执行裁定、(2019)川01执保566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聚合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8套住宅。案外人**对其中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蹋水村书香名苑4幢13层2号房屋(以下简称争议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因聚合源公司未支付其父罗加浩《水电安装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尾款138万元,其与该公司2019年1月15日签订《书香名苑水电安装工程房屋抵款协议》,以争议房屋抵偿551980元。故请求中止对争议房屋的执行。
本院查明,本院接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9)川01财保118号民事裁定,后本院根据该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川01执保566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聚合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车位及房屋(预售证号:成房预售新都字第2××**,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2年11月25日止。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川0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2021)川01执11号执行裁定:拍卖聚合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8套住宅(1栋1单元2001号、1栋1单元1101号、2栋1单元2205号、3栋1单元2301号、4栋1单元2102号、4栋1单元1302号、4栋1单元702号、6栋1单元1304号)。本案争议房屋在上述执行裁定查封范围内。
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1月15日,其与聚合源公司签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职工住宅项目选房合同》购买争议房屋,合同总价款为551983元。双方属于以房抵工程款之债,但**未提交有权机关确认其享有相关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案**未提交有权机关确认其享有相关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证据材料,**要求排除对争议房屋执行的异议请求,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周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