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9)青0104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支付货款及安装费277316.31元;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7321元、本案诉讼费536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2月20日、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月21日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款23035元(包含执行费352元);同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下银行存款281364.31元(包含执行费4048元),现上述案款均已向申请执行人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发放。申请执行人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18)青0104民初27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4400元已由被执行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缴纳352元、被执行人西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缴纳40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