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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辖终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迎秋里39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卢超,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三道9号环球大厦9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3民初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争议的性质和案由不是知识产权法庭管辖的范围。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合同启动金的支付纠纷,案由只是普通的合同付款纠纷,争议的性质和事实都不是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根本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应当按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确定管辖。二、根据2013年11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是不低于1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显然,本案不应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8年7月22日签订的《分之合经营管理驾驶舱系统开发项目合同》;2、判令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开发服务费3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见,在本案中就上述项目合同,双方争议并非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诉所称仅为支付资金的纠纷,而涉及到合同内容的履行等问题。从双方所签订的上述合同的内容看,合同约定了技术开发具体要求及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符合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的特点。因此,一审法院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项下技术合同范畴,其作为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为主要理由,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分之合经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当由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菁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