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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卓越未来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民初4975号
原告:北京卓越未来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5号院7号楼15层1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丹丹,法务主管
被告: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9道09号威新软件园1号楼4层东翼。
法定代表人:黎杰,董事长。
原告北京卓越未来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文思海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据此,原告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京卓越未来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卓越未来国际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时春蕾
审判员*国林
审判员尹伊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