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豫0182执恢24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玉会,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支付的款项已给付申请人,其余款项自愿放弃,双方别无其他纠纷,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