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2执359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与荥密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270042132(1-1)。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5957875A。
法定代表人:胡玉会,董事长。
关于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四方格林兰定州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豫01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2019)豫018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0182执3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任明周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皇甫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