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嫩江县沃田肥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森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121民初3035号
原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新3**国道与荥密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职务总经理。
被告:嫩江县沃田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嫩江县科洛镇石头沟子村合发屯。
法定代表人:生键,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京东方森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9层914。
法定代表人:杨培胜,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嫩江县沃田肥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森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晓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