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82行审210号
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建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操,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辉,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乔楼镇蔡砦村田咀0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270042132。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
申请执行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荥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93号处罚决定书中罚款。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2017年3月7日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7)第093号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决定给予拆除等行政处罚。该局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了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未履行相关义务。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本案申请的时间已经超出法定期限,其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本案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闫志恒
审判员  张万青
审判员  赵 晖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