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民终39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新3**国道与荥密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保朝,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黄楼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乙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上诉人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刘海鹏于2017年9月5日在《新设备所需材料明细表》上作为河南省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签字并按手印。其在2017年8月21日的调试设备结果回执单上签字的行为是否为河南省金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职务行为,是否能够视为已经对设备调试完毕等事实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史凌云
审判员 吴宏宇
审判员 任蕴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