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24民初149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丙生、徐梓桑,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新310国道与荥密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270042132。
法定代表人:田国政。
原告***诉被告郑州一正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开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泽佳
书记员梁欢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