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695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女,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系原告丈夫父亲。
被告(反诉原告):韶关市如意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城西回龙塘村东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6382143X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
负责人:***。
原告(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韶关市如意农机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龙岗村村民委员会红星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与反诉原告韶关市如意农机有限公司共同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韶关市如意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677.5元,由原告负担。另677.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反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和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