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1民初2481号
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661879649N。
法定代表人:白双柱,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90511218。
法定代表人:白周成。
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巩义市***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金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