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81民初5940号
申请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石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390511218。
法定代表人:白周成。
被申请人:白周成,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周成、***的银行存款90,198.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周成、***等值的房产、车辆。申请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周成、***的银行存款90,198.4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巩义市神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周成、***等值的房产、车辆。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922元,申请人***已经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牛志强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