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497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922民初497号
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与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远洋公司向被告科宇公司供应阀门并出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应当及时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272446.2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证据1-3的三性均予以认可,证明原告远洋公司多次累计向被告科宇公司供货407141元,被告差欠原告272446.24元货款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远洋公司向被告科宇公司提供阀门等货物,2018年6月3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共计供货21次,有截止阀、立式止回阀、涡轮对夹蝶阀、电池阀、法兰球阀、丝等阀门类产品。2018年12月14日,原、被告还在滨海县份《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原告向被告开具16%的增值税全额发票后执行协议付款,货到付款。原告远洋公司按照供货产品的总价格407141元,分别向被告科宇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170元、50200元、15630元、36860元、37436元、32965元、43637元、23751元、156492元的发票8张,被告获得上述发票时,向原告出具了发票签收单。期间,被告向原告陆续支付了货款134694.76元,尚欠原告272446.24元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2446.24元。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7元,由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款项均缴入本院账户62×××95,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开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7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