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21民初17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宜化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以“因在开庭前被告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为体现诚信,同时也为了节约诉讼资源”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冶有福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