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22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9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2446.24元;案件受理费5387元,由被告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科宇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通知其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按传票规定时间到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2020年11月2日、2020年11月20日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阳国用(2013)101、102、103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阳国用(2013)10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但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处置权。另有车牌号为鲁M×××××安凯牌车辆,本院未能扣押到位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 3、2020年12月17日,委托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阳国用(2013)101、102、103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阳国用(2013)10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被本院查封,但本院为轮候查封法院,无处置权。另有车牌号为鲁M×××××安凯牌车辆,本院未能扣押到位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查找被执行人的相关工作笔录、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茅 亿 审判员 贾广斌 审判员 张志东
书记员 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