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1民初547号
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720105868。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内蒙古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7035U。
法定代表人:张某1,董事长。
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MA0MYC3Q7M。
负责人:张某2。
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北京永新环保有限公司达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12.5元,由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乌都娜
书记员 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