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22民初2671号
原告:***,男,1959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苏远洋阀门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滨海经济开发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男,1944年6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嘉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远洋阀门有限公司、**新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5元,减半收取306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栾海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