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922民初2609号
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经济开发区**瓯北泵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来,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来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洋阀门智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陆 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