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和平、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民初3592号
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
法定代表人:熊春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卷明,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被告:***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陈细妹,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实业有限公司、陈细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58元,减半收取计8229元,由原告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阙玉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