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钰石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82民初1081号
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莫琼,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贵如,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江西中翔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燕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聂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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