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702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住所: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149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和**,女,纳西族,1975年1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被执行人:***,男,普米族,1974年1月23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
本院在执行丽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的(2015)古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61377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人民币28910.16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