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702民初949号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公司住所: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文,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系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丽清。
公司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
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为2721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艳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和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