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721民初428号
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丽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XX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将该案所涉及的合同款项付清。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3元,减半收取1126.5元,由原告丽江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开相
人民陪审员 蔡永培
人民陪审员 和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