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民初1540号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
法定代表人:章莲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8号418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卓森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叶挺舟
代书 记员  王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