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民初120号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
法定代表人:章莲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灵,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8号418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园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特乐集团公司)与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奇特乐公司)、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以下简称奇特乐幼儿园)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山东奇特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9年4月21日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申请。山东奇特乐公司不服,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5月28日裁定驳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余灵及四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奇特乐集团公司向本院诉请判令:1.***、***、山东奇特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奇特乐集团公司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4147194号“”、第6133959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四被告立即停止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奇特乐”文字;4.山东奇特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sdqitele.com”域名中使用“qitele”字样;5.四被告在《中国工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因其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奇特乐集团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6.***、***、山东奇特乐公司共同赔偿奇特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奇特乐集团公司为维权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奇特乐幼儿园对其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奇特乐集团公司系我国儿童游乐设备行业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于1996年登记设立,原名温州市飞龙教玩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更名为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4日更名为现名,曾获得企业信用AAA级、巨龙企业、轻工行业百强企业等荣誉称号,“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2月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第4147194号“”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温州市知名商标,第1505085号“”注册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和***为攀附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商誉,于2007年4月创办山东奇特乐公司,生产销售教玩具产品,通过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及其他网络平台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关联。2016年9月,***和***以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名义申请注册“奇特乐”商标,足见其主观恶意。***和***还共同创办了三家以“奇特乐”为字号的幼儿园。该三家幼儿园对外宣传其系奇特乐集团公司投资创立的全国连锁幼儿园,并由山东奇特乐公司为其进行网络宣传等。其中,奇特乐幼儿园还被冠以山东奇特乐公司分公司之名。因此,***、***未经奇特乐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奇特乐”作为字号创办企业、幼儿园,并对外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系山东奇特乐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全部股权,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混同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山东奇特乐公司为奇特乐幼儿园进行广告宣传,构成共同侵权。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奇特乐集团公司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被告共同答辩如下:***、***夫妇是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山东公司的长期合作伙伴,不是在竞争关系。***、***主观上没有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反而通过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宣传扩大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市场规模,增强了奇特乐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奇特乐集团公司早就知道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存在,且与山东奇特乐公司一直存在款项往来,自2019年开始正式建立产品购销合同关系,应当视为默认山东奇特乐公司使用奇特乐字号。综上,四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奇特乐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奇特乐集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及变更记录,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身份情况。
2.商标注册证、变更证明及续展证明,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是第1505085、3324804、4147194、6133959、210866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3.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及公告,拟证明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2月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
4.《浙江商标》杂志及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第1505085号“”商标于2006年、2010年连续荣获浙江省著名商标。
5.驰名商标牌匾及相关文件,拟证明“QITELE”商标于2015年荣获驰名商标。
6.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拟证明第4147194号“QITELE”商标于2013年、2016年连续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7.温州市知名商标证书,拟证明“QITELE”商标于2011年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标。
8.永嘉县名牌商标证书,拟证明“QITELE”商标于2010年被永嘉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永嘉县名牌商标。
9.温州知名商品认定证书,拟证明奇特乐牌大型户外玩具游乐设备设施商品于2010年被认定为温州市知名商品。
10.浙江省名牌产品证书及相关文件,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户外游戏产品于2011年、2014年连续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省名牌产品。
11.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牌匾及相关文件,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1年被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
12.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牌匾,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0年、2013年连续被温州市科学技术局、温州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为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
13.永嘉县专利示范企业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0年被永嘉县人民政府认定为永嘉县专利示范企业。
14.国际发明展览会获奖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发明完成的儿童塑料桌获得第七届发明展览会及国际教学新仪器新设备展览会金奖。
15.荣誉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发明完成的儿童塑料椅获得浙江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教育装备产品创新奖。
16.温州名牌产品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生产的奇特乐牌儿童游乐设施于2010年被认定为温州名牌产品。
17.荣誉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生产的太空系列户外游乐设备于2009年被永嘉县科学技术局认定为企业自主创新产品。
18.荣誉牌匾,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3年被中国轻工工艺品出口商会等部门认定为中国教玩具出口基地龙头企业。
19.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国家标准,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1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20.无动力类游戏设施术语国家标准,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2年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2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09年即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08年即通过企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
2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08年即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认证。
24.证明函,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0年至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在浙江省教玩具行业中排名为前三。
25.美国检测标准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产品于2011年即符合美国检测标准。
26.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两份,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认证标准。
27.慈善捐赠荣誉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一直持续致力于慈善事业。
28.各类荣誉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获得大量的荣誉,知名度非常高。
29.部分专利查询信息及专利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于2011年前即已申请大量的专利,是科技性企业,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0.商标注册证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在主要国家注册有较多的商标,企业知名度很高。
31.游乐设备十大品牌排行榜,拟证明奇特乐品牌及商号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2.媒体报道,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33.部分代理销售合同及中标通知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全国各地均有销售产品,企业知名度非常高。
34.网页资料,拟证明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奇特乐”,相关结果为23万多个,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知名度非常高。
3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终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部分维权记录。
36.***、***的户籍信息、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奇特乐幼儿园的《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拟证明四被告的主体情况,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使用奇特乐字号。
37.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经营部企业信用报告,拟证明***曾就职于奇特乐集团公司,足以见其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知名度、商标影响力和熟悉程度,进而证明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38.(2018)浙温证内字第8590号公证书,拟证明××网站将“QITELE”作为域名使用,并在网页中使用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及其业绩荣誉,宣传了奇特乐幼儿园。
39.(2019)浙温证内字第157号公证书,拟证明公众号“山东奇特乐”擅自使用“奇特乐”字号,在公众号页面使用奇特乐集团公司商标、企业名称及其业绩荣誉,并在企业名片中注明奇特乐幼儿园为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分公司。
40.(2018)浙温证内字第8591号公证书;
41.(2018)浙温证内字第8592号公证书;
42.奇特乐幼儿园、奇特乐实验幼儿园的招生宣传单;
43.网络宣传内容打印件;
44.(2019)浙温证内字第1057号公证书;
证据40-44,拟证明三家幼儿园对外宣传称为奇特乐集团公司投资创办,山东奇特乐公司为三家幼儿园进行网络宣传、注册微信公众号、招聘工作人员。
45.第17502187号商标详细内容,拟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恶意注册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相同的商标,具有故意攀附知名度的恶意。
46.无效宣告答辩状,拟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自认在经营中一直使用“奇特乐”“QITELE”字样。
47.宣传册,拟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突出使用“奇特乐”“QITELE”字样;
48.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中标合同,拟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自认的部分营业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人为***。
49.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支出的部分合理费用。
50.山东奇特乐公司官网,拟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先后两次起诉山东奇特乐公司,该公司仍然继续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侵权恶意。
5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17502187号“奇特乐QITEL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拟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山东奇特乐公司申请的第17502187号“奇特乐QITELE”商标无效。
四被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回执及中国光大银行电子回单,拟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与奇特乐集团公司长期存在货款往来,奇特乐集团公司明知山东奇特乐公司存在但从未提出异议。
2.购销合同,拟证明2019年山东奇特乐公司与奇特乐集团公司正式成立购销合同关系,双方一直保持合作关系。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证据
证据3、5、13、15、17、21、22、23、24、25、29均未提供原件,证据10、28、30、31、32、33中的部分内容未提供原件,四被告对这些未提供原件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证据51,四被告对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其余证据,四被告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山东奇特乐公司及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1.对于奇特乐集团公司未提供原件的上述证据,四被告不确认其真实性,也无其他证据材料佐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奇特乐集团公司提供了证实证据3、5的佐证,且该两份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应予采信。证据31、32中的网络内容,经网络核实后可以确认其客观真实性,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非网络内容因未提供原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采纳。2.证据18以及证据28中的部分荣誉牌匾、证书未注明系奇特乐集团公司获得,无法确认与本案争议的关联性,不予采纳。3.证据26、29、30,分别是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专利授权情况、在境外的商标注册情况,仅能分别证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质量标准、产品具有的技术或者设计特征、在境外的商标注册情况,其中域外证据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也不能证明涉案商标及字号在中国的知名度,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4.证据34,系以“奇特乐”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结果和百度百科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介绍,相关搜索结果数量与涉案争议缺乏关联,而百度百科上的内容则应该以证据加以证实,其本身缺乏客观真实性,故该证据不予采纳。5.证据35,系奇特乐集团公司就其专利权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与其在本案主张的商业标识是两类不同的知识产权,二者缺乏关联性,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6.证据41、42、44有关“奇特乐实验幼儿园”“奇特乐华侨幼儿园”的宣传内容,并没有其他证据显示与本案四被告有关,均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相应地,奇特乐集团公司与证据41、44相对应的公证费发票也不能予以确认。7.奇特乐集团公司提交的其余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与本案争议具备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在判决理由部分详述。
二、关于四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据1、2,奇特乐集团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两份证据仅能证明山东奇特乐公司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货款往来或合作关系,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山东奇特乐公司使用涉案商标或字号系获得奇特乐集团公司授权,故该证据与本案争议缺乏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结合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
奇特乐集团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10日,曾使用企业名称“温州市飞龙教玩具有限公司”,于2003年10月15日变更为“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9月24日变更为现名,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游乐设备、教具、玩具、教学仪器等。多年来,奇特乐集团公司获得诸多荣誉,如浙江省诚信民营企业、温州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永嘉县)巨龙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奇特乐集团公司还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多次捐款赈灾、发展教育事业、促进艺术交流。2012年2月,“奇特乐”商号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奇特乐集团公司还参与制定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儿童滑梯国家标准及无动力类游乐设施国家标准。
奇特乐集团公司系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4147194号“”、第6133959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些商标现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于第28类的玩具、秋千、儿童游乐场用大型娱乐设备(非电动)、滑梯、游戏机等商品上。第1505085号“”注册商标于2006年、2010年两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牌户外游戏架亦先后于2011年、2014年被认定为浙江名牌产品。2015年6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使用在第28类秋千、摇摆木马、转椅商品上的“QITELE”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此前,该商标先后被认定为永嘉县名牌商标、温州知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出口名牌。奇特乐(星际宇宙飞船/KIDSCENTER)游乐设备被认定为2009年度浙江省私营(民营)企业协会推荐产品。奇特乐牌大型户外玩具游乐设备设施商品被认定为2009年度温州市知名商品。2010年12月,奇特乐集团公司生产的奇特乐+图形牌儿童游乐设备被认定为温州名牌产品。2012年11月,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发明项目“儿童塑料桌”在第七届国家发明展览会暨国际教学新仪器新设备展览会上荣获金奖。2012年12月,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儿童塑料椅获浙江省教学仪器设备行业教育装备产品创新奖。2011年至2017年期间,奇特乐集团公司及奇特乐品牌被温州日报等媒体广泛正面宣传报道。奇特乐集团公司还授权安徽、山西、江苏等地的代理商销售奇特乐产品,多次中标各类儿童游乐设施采购项目。
山东奇特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5日,经营范围包括批发零售、生产游乐设备、玩具等,股东为***、***,注册资本500万元。奇特乐幼儿园成立于2016年9月22日,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社区,系民办幼儿园,办园形式为全日制设餐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举办者、负责人)为***。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经营部于2004年11月1日登记成立,系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为***,现已注销。
2018年10月9日,奇特乐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灵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某、公证人员某的监督下,余灵使用该处专用计算机进行取证。通过360安全浏览器中进入网站××,该网站首页左上角标注了“山东奇特乐公司”及“”字样、右下角标注“山东奇特乐公司”,页面设置了包括关于我们、产品展示、新闻动态、联系我们等多个栏目。点击“关于我们”栏目进入新页面,该页面介绍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业绩荣誉情况,并表示山东奇特乐公司是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山东分公司。点击“新闻动态”栏目进入新页面,该页面报道了包括“奇特乐幼儿园”在内的多家幼儿园活动情况,其中部分页面使用的产品图片上带有“”字样。通过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山东奇特乐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6年11月21日。
2019年1月8日,奇特乐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灵来到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该公证处公证员郑某、公证人员某的监督下,余灵使用该处专用计算机进行取证。登录微信,通过微信搜索栏输入“山东奇特乐”找到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点击进入该公众号发布的《山东奇特乐综合产品系列(五十五)、山东奇特乐综合产品系列(五十四)等文章,这些文章内容介绍了奇特乐集团公司所获得的业绩荣誉情况,并在文末标注“”标识及“山东奇特乐公司”企业名称、“奇特乐”字样等信息。点击进入该公众号发布的《山东奇特乐—户外运动器械组合展示》,该文以图文形式展示了幼儿园活动场景,并在文末标注了“”标识及“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村社区”、“东方博雅儿童之家幼儿园”字样。点击进入该公众号发布的《热烈庆祝我公司旗下奇特乐幼儿园荣获2014青岛市民最信赖的金牌教育机构》,该文介绍奇特乐华侨幼儿园属于中国奇特乐集团。点击该公众号名称“山东奇特乐”,弹出了关于“奇特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企业介绍的小页面。
2018年9月4日,奇特乐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余灵利用浙江省温州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云APP进行拍照,照片内容显示了幼儿园的场景及标注“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等字样的牌匾。
此外,山东奇特乐公司在前程无忧、百姓网、济南网等网站上宣传其系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山东的分公司,并介绍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业绩荣誉情况。山东奇特乐公司在产品宣传中使用“”及“奇特乐”字样。山东奇特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获核准在第35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7502187号“”商标,于2019年5月2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在该商标的确权授权程序中,山东奇特乐公司提交了2013年以来其销售玩具、儿童游乐设备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标通知书等材料。
在庭审比对中,奇特乐集团公司主张××网站使用的域名“sdqitele.com”,网页左上角标注的“”标识,网站部分文章的图片中标注的“”标识;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发布的多篇文章中标注的“”“”标识以及“山东奇特乐”“奇特乐”字样;产品宣传册中标注的“”标识及“奇特乐”字样,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奇特乐集团公司主张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将“奇特乐”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山东奇特乐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及前程无忧、百姓网、济南网等网站上介绍其系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山东的分公司,使用奇特乐集团公司所获得业绩荣誉情况,将“山东奇特乐”微信公众号介绍称为“奇特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在“山东奇特乐”微信公众号上声称奇特乐幼儿园为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分公司,案外人奇特乐华侨幼儿园隶属于奇特乐集团公司等,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查明,奇特乐集团公司为本案支出了公证费用3060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山东奇特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三、如果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四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奇特乐集团公司享有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4147194号“”、第6133959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山东奇特乐公司主办的网站××的网页左上角标注“”标识,网站的产品图片上标注“”标识,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发布的文章中标注“”“”标识以及“山东奇特乐”“奇特乐”字样,在其产品宣传册上标注“”标识及“奇特乐”字样,用作广告宣传、展览等用途,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订,下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上述被诉侵权标识或者字样使用在宣传、展览、销售游乐设备的网站、微信公众号、产品宣传册上,相关游乐设备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近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第21086633号“”、第4147194号“”、第1505085号“”注册商标相比,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属于相同商标;被诉侵权字样“奇特乐”“山东奇特乐”与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6133959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奇特乐”字样,与第4147194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相比,被诉侵权标识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奇特乐”中文字体与该两枚注册商标的字母拼音读音相同,考虑上述涉案系列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和极高知名度,足以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至于山东奇特乐公司使用的“sdqitele.com”域名,用于涉案网站时,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sdqitele.com”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第3324804号“”、第4147194号“”、第6133959号“”注册商标相比,均包含“qitele”字母,仅增加前缀“sd”,按照中国相关公众的认知水平,考虑山东奇特乐公司地处中国山东省,“sd”通常可以理解为“山东”的拼音首字母组合,故该域名在音、形、义三方面均与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山东奇特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奇特乐集团公司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6133959号、第4147194号、第21086633号商标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下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得实施的混淆行为。奇特乐集团公司早于2001年1月14日就获核准注册包含“奇特乐”字样的第1505085号“”商标,并于2003年10月15日将企业字号变更为“奇特乐”。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宣传和使用,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奇特乐”企业字号及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注册商标于2007年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中第1505085号“”注册商标于2006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山东奇特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以及另一位股东***的户籍所在地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住所地均为永嘉县,且***曾担任浙江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应认定山东奇特乐公司系在明知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企业字号及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注册商标具备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5日将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注册商标的核心中文识别部分“奇特乐”字样登记为企业字号,主观上存在攀附奇特乐集团公司商誉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007年之后,奇特乐集团公司进一步扩大企业规模和影响力,其企业字号、注册商标、企业自身及相关产品等获得多项荣誉,其生产的游乐设备产品销往国内多个省市,特别是“奇特乐”商号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第4147194号“”注册商标于2015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山东奇特乐公司持续使用奇特乐作为其企业字号,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山东奇特乐公司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关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的混淆行为。至于***举办的奇特乐幼儿园,虽然其业务范围系幼儿教育,系服务行业,与奇特乐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涉案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不相同,但现代全日制幼儿教育通常采购儿童游乐设备、教具、玩具、教学仪器等产品,均系奇特乐集团公司的主营产品。可见,奇特乐集团公司与奇特乐幼儿园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鉴于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在先形成的知名度,奇特乐幼儿园将奇特乐登记字号并持续使用,容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奇特乐幼儿园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投资或其他关联,损害奇特乐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制止的混淆行为。
山东奇特乐公司在明知其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并无隶属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山东奇特乐”及前程无忧、百姓网、济南网等网站上宣称其系奇特乐集团公司在山东的分公司、奇特乐幼儿园为山东奇特乐公司的分公司等,并使用奇特乐集团公司所获得业绩荣誉情况,将“山东奇特乐”的微信公众号介绍称为“奇特乐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引人误认为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与奇特乐集团公司存在主体上的关联关系,仍然属于混淆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首先,奇特乐集团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以自然人身份与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共同实施上述侵权行为的事实,奇特乐集团公司要求***、***为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奇特乐幼儿园对山东奇特乐公司在网络上宣传奇特乐幼儿园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仅凭***同时系山东奇特乐公司股东和奇特乐幼儿园举办者这一事实尚不能证明二者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故奇特乐集团公司关于山东奇特乐公司和奇特乐幼儿园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奇特乐集团公司诉请要求山东奇特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奇特乐集团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要求奇特乐幼儿园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对奇特乐集团公司的商誉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是财产性损害,奇特乐集团公司要求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有权要求消除侵权影响。本院确定消除侵权影响的方式为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至于损害赔偿,由于奇特乐集团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山东奇特乐公司、奇特乐幼儿园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山东奇特乐公司的赔偿数额为30万元,奇特乐幼儿园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1.奇特乐集团公司“奇特乐”字号及涉案系列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2.山东奇特乐公司既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权,又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持续时间较长,其向商标局提交的材料就有2013年的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3.山东奇特乐公司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多个互联网平台上发布虚假信息,影响范围较广;4.奇特乐幼儿园仅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相对较短;5.奇特乐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了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第1505085号、第3324804号、第6133959号、第4147194号、第2108663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域名“sdqitele.com”;
二、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使用“奇特乐”字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三、被告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停止在名称中使用“奇特乐”字样,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四、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五、被告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8万元;
六、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在《中国工商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版面不小于10cm×10cm,刊登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本院代为刊登,费用由逾期履行方负担);
七、驳回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原告奇特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300元,由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被告青岛城阳奇特乐幼儿园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卓森
审 判 员 曹新新
人民陪审员 应志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叶挺舟
代书 记员 王可可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