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1民初3382号
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怡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MA1MKHXR53。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金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山东青岛市市**江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7549745H。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林珠,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元、财产保全费975元,合计2069元,由原告江苏迈冠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陈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冉
书 记 员 陈晓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