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市金品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214民初17015号
原告:青岛市金品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0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92424711L。
法定代表人:刘晓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奇,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静然,山东建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江西路68号418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97459745H。
法定代表人:余林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世,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欠原告青岛市金品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388947元,于解除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直接支付至原告在中国建设青岛辽阳东路支行尾号0447的账户;
二、如被告山东奇特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逾期不付,将承担原告青岛市金品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8894.7元。
案件受理费14741元,因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对撤回部分请求的案件受理费7409元,予以退还。撤诉后案件受理费7332元,减半收取366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于2021年5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承峰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康廷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纪力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