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良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02民初251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新全,襄阳市襄城区欧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62号1幢门面房1层10号。
被告: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93室。
原告**与被告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上海良工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08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付款为由,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