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

11814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1814号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昊文,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百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青青,江苏天之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基盛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柳蓓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高颖佳
书 记 员 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