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民初5689号
原告: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广达路**。
法定代表人:陈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艳,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栋莹,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法定代表人:张百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36元、减半收取4518元,由原告苏州市安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