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4437号之一
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善人桥村(东方马巷上穹灵路南)。
经营者:曹忠良,该企业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志杰,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翔,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1704、1705、1706、17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百明。
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贤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于2021年2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96元,减半收取为8298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298元,由原告吴中区木渎瑞尧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王贤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 超
书 记 员 吴亚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