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6民初12619号之一
原告: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76号丙。
法定代表人:于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建,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1704、1705、1706、17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百明。
原告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6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988元,由原告青岛世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