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民申58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板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磊,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磊,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琴,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人民街**。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潇彬,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一审被告:***,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一审被告:袁慧芳,女,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
一审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iv>
法定代表人:王斌。
一审被告: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v>
法定代表人:戴其章。
一审被告: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富泰路v>
法定代表人:丁正美。
一审被告: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黄桥工业园区通站路**v>
法定代表人:***。
一审被告: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v>
再审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审上诉人朱潇彬、***、袁慧芳、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6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根据该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瓜葛”。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据此对朱潇彬、***、袁慧芳、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追偿权纠纷的诉讼,亦已获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戎亚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郭 群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