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5788号
原告:苏州启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876号名品商务广场3幢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发路101号1704、1705、1706、17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启众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百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原告苏州启众贸易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苏州启众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朱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