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合伙)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财保1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原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2529W。
法定代表人:张惠庭,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兰,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住,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527783853。
执行事务合伙人:国泰赋能(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渝0107执保3048号执行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了调解义务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恒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名下银行存款60万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荣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颖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