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319号之一
 
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2529W。
法定代表人:张惠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巴**渝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9780X。
法定代表人:汪世忠。
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杰
人民陪审员  刘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忠智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  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唐幸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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