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与***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22159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婷,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现名为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红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2529W。

法定代表人:张惠庭。

被告:***,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以下简称惠庭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元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钦洪、石登素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庭事务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108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8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简称惠庭事务所)与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被告惠庭事务所承包东风公司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项目,并约定设计费为165867.5元。后原告经***介绍并分包了被告惠庭事务所承包的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项目。原告按涉案项目的设计要求完成设计图纸,并按照东风公司的要求进行调整。原告完成设计图纸后,因东风公司自行选择放弃使用原告的设计,另于2015年9月与被告惠庭事务所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并重新就设计项目确定新的设计内容和要求,约定设计费用为170000元,原告继续分包该设计项目,并完成设计图纸。故各方协调后确认2014年的项目设计费用为90000元。原告完成设计图纸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115000元,尚欠原告设计费145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惠庭事务所未到庭答辩,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我方从不知晓***这个人,与***无任何业务和经济方面的关系,***起诉我方支付设计费纯属诬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方的无理起诉。

被告***未到庭答辩,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其分包了案涉项目的设计并完成设计图纸,被告惠庭事务所及***已付费和尚欠其设计费用均不是事实。2、***在庭审中称其通过***在被告惠庭事务所承包的案涉项目的设计,刘某某是其工作人员不是事实。案涉项目的设计与原告无任何关系。3、***在本案中未举示任何证据证明其对案涉项目进行了设计,以及被告惠庭事务所和***应当支付其设计费用108750元的相关证据。原告要求支付设计费108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和律师费500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原告举示的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初步设计的批复【碚建发[2015]144号】、《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公司基本信息、国家企业公示信息查询结果,因被告惠庭事务所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不利的后果,且被告***在答辩中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采纳。对原告先后分七次举示的QQ邮箱截图8页、QQ邮箱截图5页、QQ邮箱截图14页、QQ邮箱截图16页、QQ邮箱截图6页、QQ邮箱截图8页和原告第二次庭审中举示的QQ截图4页和QQ截图6页,因与本院庭审中核对的原件一致,本院对QQ邮箱截图的真实性予以采纳。对证人刘某某陈述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出庭接受质询,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举示的其他证据,或真实性无法核实,或与本案查明的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在2020年9月名称变更为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惠庭事务所)。

原告***称其与被告惠庭事务所、被告***之间有无签订设计合同,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原告***陈述,案涉设计项目建设方是东风南方公司,东风南方公司叫我去找设计的,我就找刘某某去设计方案,我与刘某某都没有公司,然后我们就找了惠庭事务所以惠庭事务所的名义与东风南方公司签订合同,但设计实际由我们来做。惠庭事务所与东风南方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但我手中没有该合同。惠庭事务所与东风南方公司将设计合同结算后扣除25%的管理费后就支付给我。我不清楚被告***与被告惠庭事务所的关系,是***以惠庭事务所的名义把设计项目给我做的,当时起诉前我方联系惠庭事务所时其又不认可***将设计项目发包给我做的。当时是***与我谈的设计项目,价钱是***确定的,但最后一次付款63750元是***安排惠庭事务所的股东龙俊平打给我的。

关于设计项目的履行情况,原告举示了以下证据:

1、QQ邮箱截图8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拟证明2014年被告惠庭事务所与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东风南方公司)就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的设计项目进行协商,由被告惠庭事务所负责设计方案、初设施工图等设计内容,由东风公司支付设计费,并且东风公司的工作人员(QQ邮箱为72906XXXX)向原告的工作人员刘某某(QQ号为:82645XXXX)发送电子版合同,并注明附件是设计合同、请打印盖章。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165867.5元。其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抬头处载明发包人为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计人为惠庭事务所,项目名称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费用合计165867.5元。该合同为电子合同的打印件,合同尾部无相关人员的签字或印章。其中QQ邮箱截图8页显示:“夹心板”(原告称系其工作人员刘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向“梦如星辰”(原告称系东风公司员工)发送附件《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的邮件一份;于2014年9月13日向“梦如星辰”发送《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2014.09.11方案报建》附件,并备注以此版本为准;2015年1月16日,名为“陈工(建筑设计)”的人回复“夹心板”称“东风日产的方案规划局看了电子版通过了,王总说要开始施工图了,年底要招标”。“夹心板”于2015年1月18日向“梦如星辰”发送《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设计补充合同协议》两个附件。2015年1月26日,“王经理重庆日产”在主题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东风南方)”的邮件中告知“夹心板”称:刘工,我想了一下,可以对集团说,因为土地性质是科研性质,所以前期报建用一套图纸,后期我们自己施工要用一套图纸,报建用的图纸是17元/平方,施工图纸是8元/平方,装修15元/平方。不知可行否?合同我重新拟了一下,你先看看,如果没有问题,我再向领导汇报。对此,“夹心板”回复“梦如星辰”称:王总,我仔细核对设计费成本了,19万以上,如果实在不能加费用了就按你发来的合同价19.492万签吧,你也是在真心帮我,我也要坚持帮你们做好设计,这两天把合同签了希望早点能拿到费用,我们5号欠设计人员要结账,就拜托你了!月底基本完成前期施工图设计,装修因为不送审查可以6号前确认完装修设计方案不耽误你们年前招标。合同的事就拜托你了,谢谢!。2015年2月3日,“梦如星辰”向“夹心板”发送附件《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东风南方)》,并称“刘工:附件是设计合同,请打印盖章给我,我好立即申请打款,不然时间点来不及”,“夹心板”回复“好,谢谢,明天就搞好”。同一天,“夹心板”向“吴工惠庭”发送名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东风南方)》的附件,并称“吴工,东风研发中心合同帮我签字盖个章,明天我找人送给甲方,很急,年前时间很紧了,签好抓紧让甲方打款了,拜托了”。

2、QQ邮箱截图5页、建设设计施工合同4页、设计工作联系单打印件(无盖章无签字),拟证明:2015年东风南方公司因变更设计内容与被告惠庭事务所就变更后的设计内容以及设计费进行协商,并最终确定设计费为17万元,设计内容包括方案初设施工图纸、轨道专项、幕墙等。在东风公司工作人员与刘某某沟通新版合同时,针对前一设计项目签订的合同涉及的设计费,因最终不使用,各方协商为9万元,且被告惠庭事务所向东风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确认第一次的设计费为9万元。其中,QQ邮箱截图5页显示:2015年7月31日,“刘某某”向“梦如星辰”发送主题为“(报建用合同)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东风南方)”的邮件,并称此合同设计公司不留底,四份全部由甲方保留;同日,“梦如星辰”回复“夹心板”称:“刘工,关于设计费的问题,我和领导沟通了多次,意见不统一。为了能够尽快解决,你看这样可以不,在你报的100000的基础上再便宜一点,我再上报一次,说明谈的有进展,也有一个台阶下。不然一直僵着,不是办法啊”,“夹心板”回复“梦如星辰”:“王总,按9.5万吧”。2015年8月27日,“王经理重庆日产”向“夹心板”发送主题为“关于新标准合同的说明”称:“刘工:申请新合同价格时,领导认为轨道上次已算过2万元,本次工作量应至少减半,至于幕墙1.5万,空调8000元,我没有改动。所以我把合同该了一下,总价为17万元。你看一下,若能接受,我们马上开始新合同的会签,早点定下来,千万不要再出现上次的麻烦。请尽快考虑并回复我。另:初设的事情,请加快点。已经过去一个半月了,图纸还没有出来”,“夹心板”回复“梦如星辰”:好吧,就按17万吧,我这压力太大,不能再拖了。轨道上次其实没有,年前不知道轨道报批,是年后的事,没办法,就按你说的吧,尽快吧,多谢啦”。2015年9月1日,“梦如星辰”向“夹心板”发送附件《(新标准版的合同-修正)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合同(东风南方)》并称:“刘工:经与领导沟通,同意17万元签订新标准合同,现将合同重新发送给你,请安排打印盖章,尽快签定”。其中《建设设计施工合同》4页抬头处打印载明发包人为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计人为惠庭事务所,约定设计费包干价为17万元。该合同为电子合同打印件,无任何人签字或盖章。

3、QQ邮箱截图14页、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初步设计的批复【碚建发[2015]144号】、《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惠庭事务所提交的设计图纸经过重庆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复,初设方案通过审查标准,并于2015年11月23日进行二审。其中,QQ邮箱截图显示:2015年11月5日,“夹心板”向“吴工惠庭”发送名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2015.10.22》、《通施(送审)》、《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水出图-2015.10.30》三个附件;2015年11月8日,“陈工(建筑设计)”向“夹心板”发送附件《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建筑施工图2015.11》,“夹心板”向“吴工惠庭”发送附件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施工图送审版》的邮件;2015年11月9日,“无有为”向“北碚审图”、“梦如星辰”发送主题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施工图送审版”的邮件称:“潘总,这是施工图电子版发送文件,关于送审表等相关表格和施工图审查需要的相关事项,请你发一份给我和甲方的王经理”。2015年11月11日,“梦如星辰”向“吴工惠庭”、“北碚审图”、“夹心板”发送附件为《建委初设批复(共13页)》的邮件一份,并称:“刘工、吴工、潘工:附件是建委初设批复,请查收。施工图审查需要些什么资料,能否给我一个邮件清单,我准备好后送过来?”。2015年11月27日,“夹心板”向“梦如星辰”发送附件《东风日产重庆装修方案11-27-01》。2015年12月20日,“夹心板”向“梦如星辰”发送名为“空压动力、装修水电、空调施工图”的邮件一份,该邮件的四份附件为:1、空压动力施工图;2、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电气装修图-YSH-2015.12.18;3、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给排水装修图-2015.12.18;4、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空施20151220;2015年12月22日,“夹心板”向“梦如星辰”发送名为“重庆日产4S店内部装修”的邮件,该邮件的附件有三份,分别为:《东风日产重庆装修方案-t3》、《启辰室内装修方案12-21-t3》、《室外总图工程做法施工图-T3版本》。其中,【碚建发[2015]144号】批复显示: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初步设计审批报件及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收悉。经审查,同意该工程初步设计……。重庆市北碚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审查意见表》显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项目,受理日期为2015年9月25日,建设单位为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重庆惠庭都市建筑设计事务所,审查意见为:同意该工程项目通过初步设计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审查;应根据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定深化落实初步设计内容,完善施工图设计。

4、QQ邮箱截图16页,拟证明刘某某通过QQ邮箱与被告惠庭事务所以及东风南方公司沟通设计图纸,完成设计图纸的过程。该组截图主要显示:2015年9月18日,“梦如星辰”向“夹心板”、“吴工惠庭”发送邮件称“吴工、刘工,蔡家的初设报建已经耽误了近两个月……”,该邮件后附5个附件。2015年9月21日,“夹心板”向“吴工惠庭”发送附件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防雷初步设计YSH-2015.09.21”的邮件;2015年10月18日,“梦如星辰”向“夹心板”发送附件为“重庆东风日产研发中心初步设计20151008”的邮件一份,并称“刘工,这是吴工发给我的初设图纸,你看一下”。2015年11月12日,“陈工(建筑设计)”向“陈梅花”、“杨红星办公室”、“54163XXXX”、“吴工惠庭”、刘某某发送名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建筑专业修改完成2015.11.12”的邮件一份,并称:“建筑已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意见修改完成,里面面积计算书、意见回复、节能专业的修改和回复麻烦吴工安排完成,建筑专业修改部分已用云线标出,结构专业注意建筑有增加雨棚,其他专业请套图,谢谢”,该邮件附件为“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建筑专业修改完成2015.11.12”。

5、QQ邮箱截图6页、银行流水1页、短信截图4页、支付宝截图5页,拟证明原告通过刘某某的QQ邮箱以及短信向被告***催收剩余设计费,并且明确第一次设计费9万元未付,第二次设计费欠付5.5万元。银行流水证明被告惠庭事务所通过其股东龙俊平账户向原告支付设计费63000余元,支付宝截图证明1303232****是被告***实名认证的手机号,且被告***在短信中多次提出暂时不能付款。并且在2017年10月11日的短信回复中提到与刘某某商量支付方式。2017年5月9日的短信***向刘某某发送了QQ号78044XXXX,证明该QQ号为***使用的邮箱,刘某某遂通过邮箱向***发送了费用清单。其中,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7月28日,龙俊平向原告***的建设银行卡转账63750元;短信截图显示:2016年9月25日,有人(原告称系其通过刘某某的短信向被告***催收剩余设计费)向备注名称为“董总惠庭”(联系电话:13032****XX)的号码发送短信称:董总国庆前能不能打两万块钱,先给弟兄们过个节也行呀,谢谢,拜托了;“董总惠庭”(联系电话:13032****XX)回复:“小刘,我不好意思接你电话,是目前没有办法解决你的问题,但是应该快了”;后又称:“小刘,谢谢理解,我不会对不起你的。是现在我确实对不了现”。2017年1月22日,“董总惠庭”(联系电话:13032****XX)称“刘工,钱还没到位,正在落实”;2017年5月9日,“董总惠庭”(联系电话:13032****XX)发送78044XXXX的邮箱号给“刘工”;2017年10月11日,“董总惠庭”(联系电话:13032****XX)称“刘工,我已经和重庆的张总说了,这些天把我们的账对好后,我再和你商量一下支付方式”。其中,支付宝截图显示:1303232****的电话淘宝号昵称为老董。

6、QQ邮箱截图8页,拟证明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项目的各施工设计等主体单位以及联系人,包括该项目的基本情况。

7、规划许可证图片2页、施工确认书图片1页(均为规划局拍照打印的),拟证明:原告完成的设计图纸经规划局审核通过,并于2015年12月29日向东风公司颁发规划许可证。该规划许可证是可以通过重庆市规划局的官网进行核查。

8、重庆规自局打印截图3页,拟证明:案涉项目在2015年12月19日经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局审核批准,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明原告设计的图纸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9、QQ截图4页,拟证明:QQ号为82645XXXX的账号主体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86*****29,该手机号为证人刘某某所有。

10、QQ截图6页,拟证明:QQ号为6444XXXX的“吴工惠庭”系被告惠庭事务所负责案涉项目设计内容的技术人员及联系人员,QQ号为72906XXXX昵称“梦如星辰”系东风南方公司的联系人王兴文,QQ号为41481XXXX的“陈工建筑设计”系原告负责设计的人员,QQ号为35843XXXX的“陈梅花”以及54163XXXX、34487XXXX的“阳红星办公室”均系原告方负责设计的人员。

庭审中,原告陈述,刘某某是我安排给被告公司沟通技术的人员。原告承包案涉设计项目后,因原告并非设计专业人员,故原告找到刘某某负责进行设计及沟通,刘某某向我们提供劳务,我们向刘某某付款。整个设计是刘某某做的,我跟刘某某是朋友,双方也没有具体说要给多少钱。

关于原告主张的设计费108750元的构成,原告明确为:第一次设计费9万元+第二次设计费17万元,共计26万元。通过***的账户向刘某某的账户支付了2.25万元,然后通过惠庭公司股东龙俊平的账户向原告支付了63750元。因为东风南方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及惠庭公司提成25%,所以是支付了115000元,115000乘以75%就是***以及惠庭公司向原告支付的款项86250元。原告诉状上主张的14.5万元并未扣除25%的提成,按照双方的约定,扣除25%提成后是108750元。

原告申请证人刘某某出庭陈述:我是原告方做建筑设计的人员,QQ名称“夹心板”的号是我的,“梦如星辰”是东风日产公司的负责人王兴文,我设计中的问题都是与王兴文进行对接,王兴文是甲方负责审核设计的人。案涉项目设计了2次。一次是按照甲方要求做完设计了,但是由于甲方土地性质变化了,所以又重新做重新签合同,第一次做完设计实际向惠庭公司账户支付了9万元。第二次重新签了合同,是惠庭公司与东风日产公司签订的合同,目前东风日产公司已经将设计费全部支付给了惠庭设计事务所,当时惠庭设计事务所直接向我支付了3万元,后面的款项就没有支付了。第二次合同的结算金额为17万元。甲方已经全部付清了,支付至了惠庭设计事务所的账户。我本来不认识***,我是做技术的,惠庭事务所与我对接的人员就是吴工。甲方支付给惠庭事务所账户的是3.2万元或者3.4万元,惠庭事务所具体支付到我账户上的金额为3万元。之前有个9万元甲方已经支付给惠庭事务所的账户了,说好要给我,但是一直没有给。案涉设计项目是原告承包的,我不清楚原告从何处承包的案涉设计项目,是原告告诉我让我去对接东风日产公司的王兴文。我完成的图纸全部通过了重庆市建委的审查。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称其与被告惠庭事务所、被告***之间有无签订设计合同,因时间太久,记不清楚了,原告也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惠庭事务所、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的设计合同。从原告举示的证据以及其申请的证人刘某某陈述的证言看,仅能证明刘某某与QQ邮箱为72906XXXX、QQ名为“梦如星辰”的人员在沟通联系签订案涉项目设计合同、向其发送部分设计文件电子档的事实,但QQ邮箱中收件人的身份本院无法核实;即便原告所称QQ名“梦如星辰”系案外人东风南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属实,也不足以有效证明原告***与被告惠庭事务所或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设计合同关系。第二,即便被告惠庭事务所承包了案涉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设计项目,原告也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该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由其组织人员完成,且其完成的设计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第三,原告庭审中自称案涉设计项目是被告***以被告惠庭事务所的名义将设计项目交给其做,当时是***与其谈的设计项目,价钱是***确定的,而对于被告***与被告惠庭事务所之间的关系,被告***是否有权代被告惠庭事务所将案涉设计项目发包给原告,原告并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惠庭事务所委托股东龙俊平向其支付设计费的事实仅有中国建设银行的交易明细,而该交易明细仅能证明龙俊平向***汇款63750元,对于龙俊平的身份、该笔款项的性质,本院均无法核实,也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第四,即便原告主张的“被告惠庭事务所承包建设单位重庆东风南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日产重庆研发中心项目的设计工作,***分包并完成该设计工作,且设计内容通过职能部门的审查”的事实成立,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惠庭事务所或被告***之间签订有书面的设计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尤其是设计费金额的确定本院无法核实,原告主张“惠庭事务所与东风南方公司将设计合同结算后扣除25%的管理费后就支付给我”的事实亦无有效证据证明。第五,原告举示的刘某某与***的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即便属实,从短信内容本身看也无法判断出欠付的是否为案涉设计费用,且相对方并非原告而系刘某某。第六,关于已支付的设计费,原告自认实际收到设计费86250元,具体为***向刘某某的账户支付了2.5万元和惠庭公司股东龙俊平的账户向原告支付了63750元,而原告申请的证人刘某某出庭却陈述惠庭事务所直接向刘某某支付了3万元,明显存在矛盾。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依法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设计费1087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875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支付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元亮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石登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陈 源

书 记 员  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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