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惠庭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8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庭建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黄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92529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14幢1楼4-1-1-1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6419780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庭建筑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山顶一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6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208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到庭。本院又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多次查询,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00元。另,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以(2022)渝0113执88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渝XXXX**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恒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