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驿捷高速公路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44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山东隆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驿捷高速公路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鹏泉街道办事处李陈庄(博莱高速公路莱芜服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庆波,职务:总经理。
被告: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3号楼17AD。
法定代表人:王文才,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华腾国际2号院3号楼17AD。
法定代表人:吴义金,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驿捷高速公路服务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尊建设(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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