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证保5号
申请人:***,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10号楼2单元22层15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才。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申请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帆
书 记 员  崔士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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