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5民初70065号
原告: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百强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北京宸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东方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共计29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又就装修增项达成了一致意见。在此期间,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原告装修款及增项款未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8年6月8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署的《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拾发打边炉世纪城店装修预算》,以此说明原告为被告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汇路8-9号B302室进行装修,工程价款总计54万元。原告提交照片打印件、微信聊天打印件,以此说明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共计492000元。
原告又提交《打边炉增加装修预算》、2019年1月4日被告出具的《欠条》(其内容为今欠打边炉增项贰拾伍万元整,于2019年1月20日结清),以此说明被告未支付原告增项款25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按照《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了装修工程及增项,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装修款及增项款。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亮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及增项款共计二十九万八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原告)。
案件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东方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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