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105号
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成年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自愿撤诉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丰昊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