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讯东方(山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雅讯东方(山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初1202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瑞,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雅讯东方(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超,山东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迎春,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讯东方(山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贾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