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

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25执45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南徐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088374072。
法定代表人:贾柏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桥头社区地菜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794309260Y。
法定代表人:阮东稔,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桂1225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申请执行费8,951.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奖补资金74,466.5元,后从该款中处分8,951.5元作为本案执行费,余款65,515元作为执行款处分给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领取。至此,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镇江中煤电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合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待时机成熟再另行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自由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据此,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桂1225执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韦瑞营
人民陪审员  谢继朗
人民陪审员  潘常璨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 助理  韦荣子
书 记 员  银帮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