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622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7月2日,*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申请执行人祥*县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祥*公司)。
地址:*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县祥城镇卧龙路12号。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与被被申请人祥*县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南省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7号《仲裁裁定书》(由祥*公司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人民币88532.3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祥*公司未按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祥*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自动缴纳了应赔偿权利人***的案款88532.3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祥*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自动缴纳了应赔偿权利人***的案款88532.35元,权利人已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巧家县【巧劳人仲裁(2016)7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