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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4号原告襄阳*钱钢管租赁处与被告襄阳市中兴业劳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691民初24号

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住所地:襄阳高新区团山镇韩岗路口。

经营者:王瑞奎,男。

委托代理人:黄静、张妤,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办理诉讼立案,参与一、二审庭审、调解、执行立案,参与执行事宜,代收执行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襄阳市中兴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祈福苑****。

法定代表人:张关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春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反诉、和解、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的权利)。

委托代理人:张旭旭,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

被告:***,女。

被告:**先,男。

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与被告襄阳市中兴业劳务有限公司、**、***、**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襄阳王钱钢管租赁处负担。

审判长 刘 桢

审判员 臧玉红

审判员 王海清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