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81民初6364号
原告: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湍河街道御豪庭4号楼1层1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仲瑞,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86号环球金融城4号楼1单元8-0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关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1元,由邓州市新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 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