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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蒋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顺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终10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民终106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并依法申报公司财产状况,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申请执行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应申请金额为3522337.96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3522337.9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本院遂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综上,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13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承揽合同及依法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力,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承揽合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薛骞
审判员  吴江
审判员  张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