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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能源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13财保669号
申请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凯旋路9号海尔青啤东盟联合广场2号楼904号。
法定代表人:唐勇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俊,系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昆标,系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都市A区10号楼杰座公寓21306室。
申请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97576.83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出具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科技支行的61×××38账户中的银行存款3497576.83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广西**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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